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48號
原 告 彰三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勇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匠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
額即新臺幣(下同)490萬7,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