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575號
TPDV,112,聲,575,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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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張蕙菁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張瑩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朝鴻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20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4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0日、112年8月17日、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45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內容,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 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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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