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陳彥龍
上列聲請人對余淑敏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余淑敏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2年8月24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 料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