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簡上字,112年度,1號
TPDV,112,消簡上,1,202311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徐崇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查上
開追加之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該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汶

1/1頁


參考資料
達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