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121號
TPDV,112,消債聲,121,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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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柯乃瑜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羅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柯乃瑜(原名:柯香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柯乃瑜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8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11



  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3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 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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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