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30號聲 請 人 澈贊法王即財團法人佛教澈贊法王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澈贊法王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變更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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