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30號
TPDV,112,法,130,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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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澈贊法王財團法人佛教澈贊法王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澈贊法王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變更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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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