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吳東進即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
章及其他印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