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84號
聲 請 人 林怡禎
代 理 人 黃匡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楊雪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3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31號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 部扶助)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