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2年度,191號
TPDV,112,家聲,191,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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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91號
112年度家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曾玉蓮

兼代理人 倪裕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倪裕忠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倪裕忠係受曾玉蓮委託閱覽鈞 院101年度家聲字第737號撤銷拋棄繼承卷宗(下稱101家聲73 7號事件),因該案聲請人倪甜麗控告倪裕忠之父母倪濱田曾玉蓮詐騙其放棄繼承,又曾玉蓮曾告知倪裕忠關於倪濱田 曾書寫一封信件予101家聲737號事件承審法官倪裕忠欲閱 覽影印該信件,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三、曾玉蓮聲請意旨略以:101家聲737號事件被繼承人倪裕仁曾玉蓮倪濱田之次子,倪裕仁之配偶簡美子、女兒倪甜麗 自84年後由曾玉蓮倪濱田扶養,倪裕仁死後欲辦理繼承, 因倪裕仁所遺土地均係借名登記,亦為道路用地,經律師事 務所告知須給付公告現值之一半即新臺幣(下同)700萬元, 曾玉蓮拒絕,孰料,簡美子使倪甜麗繼承後反而控告曾玉蓮倪濱田倪濱田曾向鈞院以書信答覆,然因倪濱田突然去 世,曾玉蓮尋無該信件,爰委託倪裕忠代為申請閱卷等語。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曾玉蓮書寫之委託書、本 院101家聲737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為憑(見本院112年度家 聲字第191號卷第17-21頁、112年度家聲字第193號卷第7-9 頁)。惟倪裕忠曾玉蓮聲請閱覽101家聲737號事件卷宗係 為查找倪濱田所寫信件,要難謂與101家聲737號事件有何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倪裕忠曾玉蓮亦未徵得所欲閱覽卷宗相 關當事人之同意,倪裕忠曾玉蓮聲請閱覽卷宗,核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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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