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
原 告 謝智惠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謝國煒
謝智玲
謝智妙
謝青嬑
郭謝玉珠
謝純珠
田謝愛珠
謝振鋒
謝振墴
周須美
謝張秀眉
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 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 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 關管轄之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 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有 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2款所稱之「主要遺產所在 地」,係以各所在地之遺產為分子,全部遺產為分母,該所 在地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者,始為主要遺產所在 地,尚非以遺產筆數為是否主要遺產所在地區別標準(最高 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71號裁定參照)。二、查兩造之被繼承人謝振榮、謝朱月娥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 為臺北市○○區○○○道0段00巷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係 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轄區。又依起訴狀附 表一被繼承人謝振榮、謝朱月娥遺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628萬9,291元,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廣澤郵局 定期存款、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合計286萬2,922 元,占遺產價額係46%(計算式:2,862,922÷6,289,291×100
%=46%,元以下四捨五入),而位於本院轄區即新北市新店 區不動產及臺北市中山區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價值合計227萬8,186元,占遺產價額為36%(計算式:2,2 78,186÷6,289,291×100%=36%,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原告 所提被繼承人遺產項目價值表在卷得稽(見本院卷第6-7頁 ),是高雄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故被繼承人主 要遺產係位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所 轄區域,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主要遺產所在地 之法院既依序為士林地院、高雄少家法院,上述法院始為管 轄法院,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因多數被告住所位於士林 區,為便利渠等應訴及訴訟經濟,爰依職權移送本件予士林 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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