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385號
TPDV,112,司聲,1385,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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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鄭喬文
相 對 人 許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210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03號判決諭知第一(關 於上訴部分)、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十 分之九,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係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417號裁定移送 民事庭審理,聲請人免納第一審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2項規定參照);聲請人於第二審繳納裁判費為30,606元。 是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9,994元(計算式30,606 X 9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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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