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詹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尚倫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代墊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尚倫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李尚倫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 理、聲請公示催告、參與訴訟相關事務等事宜,現遺產清理 已近終結,為後續清償債務,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 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李尚 倫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 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 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 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並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 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公示催告、調查遺產、 變賣遺產、與債權人聯繫、參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38號 履行協議訴訟等)尚非繁雜,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 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權債務清理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爰 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以下同)45,000元。又聲請 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 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 原主張代墊交通費3,000元部分,因未提供單據,不予列入 ,又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920號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部分 ,此係因聲請人撤回聲請,且已退還2/3之聲請程序費用, 故此部分亦不予列入外,其餘代墊費用共計4,547元(含本 件聲請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 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