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02號
TPDV,112,司拍,302,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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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王俊傑

代 理 人 許瓊之律師
相 對 人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州
關 係 人 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08年12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 幣(下同)24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108年1 1月13日所立抵押設定契約書所發生之借款債務,經登記在 案。詎關係人於111年7月7日清償期屆至仍未依約清償債務 ,尚欠26,972,580元未清償。又關係人於109年10月15日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不影響抵押權之 行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調解筆錄等件為證。本件普 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 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 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建 號 471 建 物 門 牌 台北市○○街00巷0弄0號 基 地 座 落 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層數/主要建材 1層/木造 層次/總面積 一層/46.28平方公尺 所 有 權 人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定權利範圍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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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