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29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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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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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吉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
人之投保保險資料後為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
執行之標的物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查債務人係住於桃園市,有戶役政資訊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在卷可稽,自非屬本院管轄,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