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89009號
TPDV,112,司執,189009,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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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900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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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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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財產及所得 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 新北市三重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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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