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即賴寰澤
號已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緝字第5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即賴寰澤業於民國94年9 月14日死亡 ,此有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94年10月25日號函附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
法 官 李太正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