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2068號
TPDV,112,司催,2068,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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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魏秀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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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