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981號
TPDV,112,司催,1981,202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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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981號
聲 請 人 李清宗(即李焜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李清宗,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
聲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且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
,並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李清榮戶籍謄本為105年之版本,請提出
清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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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