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賴金森(即陳美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子賴金文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請釋明賴金文
是否有配偶子女,若是,請提出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及重新提出繼
承系統表正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包含所有繼承人)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