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財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參仟零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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