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杜芸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頂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萬玖仟捌佰捌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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