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沛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智偉(原名周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