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142號
TPDV,112,司促,16142,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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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61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701元 曹光智 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000元 曹光智 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5947元 曹光智 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6142號)
(一)債務人曹光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0日止累計129,418元正未給
付,其中119,648元為消費款;4,970元為循環利息;4,8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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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