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德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5953號)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
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
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
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
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
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
款9390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