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902號
TPDV,112,司促,15902,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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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陳雅各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雅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
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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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