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762號
TPDV,112,司促,15762,20231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邢耀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980元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1188元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68345元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邢耀年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
月30日止累計161,536元正未給付,其中158,980元為本金;
2,5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邢耀年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
月30日止累計102,595元正未給付,其中101,188元為本金;
1,4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邢耀年於民國111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
月30日止累計171,488元正未給付,其中168,345元為本金;
3,1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