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淑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友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