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林珍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甘業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相對人陳瑞豐就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僅有二分之一,
請釋明相對人應繳納全額管理費用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原因
事實文件(如:經約定由陳瑞豐繳納全額管理費之文書)。
(按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
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訂有明文)。如無相關約定
,請斟酌是否更正請求債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