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907號
TPDV,112,司促,14907,2023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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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凌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峻漢
李三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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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