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428號
TPDV,112,司促,14428,2023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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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宇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銘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娜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壹仟捌佰參
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
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後段
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前已取得本院一一一年度司
票字四八九三號本票確定裁定,且依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
第八九二號民事確定判決,債權人得持上開本票確定裁定於
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柒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對債務
人聲請強制執行。雖兩造間協議書約定每月借款利息為新臺
幣伍拾萬元(年息百分之十二.五),然債權人依上開本票
確定裁定及民事確定判決既得就借款金額及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利息部分已取得執行名義,現債權人持協議書聲請支付
命令,僅得就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二.五超過年息百分之六部
分計算之利息請求相對人清償,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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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