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益助即幼安小兒科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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