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杜紀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積欠資遣費為由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92500元與提 出之資遣費試算表金額新臺幣91575元不符,是本院於民國1 12年10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之依 據為何,或更正請求金額,該裁定於同年10月23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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