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361號
TPDV,112,勞訴,361,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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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1號
原 告 李俊陞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65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 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 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 給付自112年5月1日起自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當月5日給付 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萬8000元,及自112年5月起按月 提繳勞工退休金4188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依原告主張之 事實,並據原告委任狀所載其出生年月為民國59年8月,原 告於112年4月30日經被告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之日,時年53歲 許,距離強制退休年齡65歲,約有12年,依前說明,推算兩 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年計,則 以原告主張之每月薪資6萬8000元及被告應按月提繳之勞工 退休金4188元計算原告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433萬1280元【計算式:(6萬8000+4188)×12 ×5=433萬12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966元。至於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及如未能回復職位之補償金,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 分互相競合或選擇,不併計其價額。另按,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即2萬9311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萬46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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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