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陳素珠
彭素花
鄭融(即賴明寬之繼承人)
林金滿
呂鴻雁
黃天祐
謝宜庭
謝金菊
陳意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婉葶(即陳志慶之繼承人)、獨一光學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繳納如附表所示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勞動調解程序,請求相對人各給付 如附表「請求應返還退休金、工資及遲延利息」欄所示之金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 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各如附表所示金額。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 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新臺幣)
編號 聲請人 請求應返還退休金、工資及遲延利息 勞動調解聲請費 1 陳素珠 153萬1,215元 2,000元 2 彭素花 112萬0,020元 2,000元 3 鄭融(即賴明寬之繼承人) 130萬1,706元 2,000元 4 林金滿 111萬2,723元 2,000元 5 呂鴻雁 96萬6,422元 1,000元 6 黃天祐 230萬8,275元 2,000元 7 謝宜庭 282萬7,650元 2,000元 8 謝金菊 230萬8,275元 2,000元 9 陳意涵 20萬0,040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