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91號
TPDV,112,勞補,391,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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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陳世坤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償還費用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7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請求請求給付
工資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67,048元,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790
元(計算式:8,370-《8,370÷3×2》=2,79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原告第一審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10元(計算式:3,4
20+2,790=6,2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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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