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91號
TPDV,112,勞執,91,2023111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林 芸


相 對 人 旭盈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程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 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 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 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 非訟事件,是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 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 ,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爭執,事涉實體問題 ,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 2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調解成立,兩 造就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12年8月 9日告知勞方(即聲請人)112年7月份工資、資遣費及特別 休假未休工資金額,並於發薪日112年8月10日按時給付勞方 112年7月份工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內容達成 合意,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應給付之資遣費新臺幣3萬3913 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 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惟觀諸上開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第三項之內容,並未記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112年7月份 工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確切金額,顯然不適於



強制執行。且聲請人亦具狀表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方案 之內容告知聲請人資遣費金額等語明確。從而,聲請人依上 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雖經駁回,聲請人就兩造間爭議仍得 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1/1頁


參考資料
旭盈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