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
相 對 人 賴怡宏
車鈦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29號假處分 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 110年度全字第129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 。因聲請人就前開假處分裁定所保全之請求提起之本案訴訟 ,業經本院111年度北訴字第3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 上字第890號判決確定,並經本院核發確定證明書,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 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次按債 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 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即令假處分之原因仍存在 或假處分之情事未變更,仍有保全之必要時,債權人仍得聲 請撤銷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怡 宏、車鈦牛有限公司為假處分,禁止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及轉 讓第三人之處分行為,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129號裁定准 許在案,有系爭假處分裁定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主張本案判 決業經判決確定等情,業據提出判決書、確定證明書為證,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明確。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系 爭假處分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營業部 500萬元 未填載 AM0000000 2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營業部 500萬元 未填載 AM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