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倍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佳穎
代 理 人 潘穩中律師
相 對 人 陳宛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聲請人主事務所之記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應為「新北市○○區○○路000號2 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可參;因聲 請人之假扣押聲請狀漏載「2樓」,致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補充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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