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新生命2020有限公司(NEW U LIFE (HK)
2020 LTD.)
法定代理人 Matthew Curtis Hutka
上 訴 人 美商新生命有限公司(NEW U LIFE CORPORATION
LTD.)
法定代理人 Alexy Goldstei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松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4號請
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渠等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億元,及其中2億元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其餘2億元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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