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321號
TPDV,111,訴,2321,202311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2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子
張詣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黎 銘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秀玲
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律師
詹晉鑒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凱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