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2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張子諠 張詣青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黎 銘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秀玲 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律師 詹晉鑒律師複 代理人 簡凱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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