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1年度,22號
TPDV,111,消,22,2023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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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25,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6,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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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