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珈誠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林弘也律師
被告曹珈誠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2570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所涉非法辦理
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部分,為集合犯,除起訴書所載、被告已具
狀繳回犯罪所得之部分犯行外,被告亦可能有附表所示4筆地下
匯兌業務之犯行,然此部分之犯行、犯罪所得尚待釐清,為保護
被告權利,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
午11時在本院第14法庭行審理程序,被告及辯護人並應於112年1
2月10日前,具狀向本院陳報附表所示地下匯兌交易之金額、犯
罪所得及計算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匯兌過程 卷證出處 1 109年10月7日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暱稱「米啾」之人,透過行動電話訊息聯繫被告,欲將新臺幣兌換人民幣,被告透過支付寶轉帳人民幣350元給該人指定之帳戶。 被告與「米啾」之對話紀錄(偵卷一第347至348頁) 2 110年7月19日 「錦衣衛」透過LINE連繫蘇域琪,欲將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並與蘇域琪約定以人民幣1元等於新臺幣4.37元之匯率,將新臺幣兌換為人民幣16萬元。蘇域琪收受新臺幣後,將其中部分款項即人民幣6萬9785元,透過「我是小朋友」之群組聯繫被告,約定以人民幣1元等於新臺幣4.32元之匯率向被告兌換人民幣,被告乃於110年7月19日自大陸地區之不詳帳戶,分別轉帳人民幣2萬2585元、4萬7200元至「錦衣衛」、蘇域琪指示之大陸地區帳戶(戶名:何秋偉、福建省農村信用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曹珈誠再與蘇域琪互相會算收付款。 一、被告與蘇域琪在WHATSAPP群組之對話紀錄(偵卷二第241至280頁) 二、被告傳送給蘇域琪之大陸地區帳戶匯款明細截圖(偵卷二第158至159頁) 3 110年7月19日 林尚鋒聯繫蘇域琪,欲將新加坡幣兌換新臺幣,並與蘇域琪約定以新加坡幣1元等於新臺幣20.02元之匯率兌換新加坡幣10萬元。蘇域琪則聯繫被告提供匯兌,由林尚鋒於當日分批轉帳新加坡幣2萬7217元、2萬元、2萬2783元、2萬元、1萬元(共新加坡幣10萬元)至被告提供新加坡之帳戶(戶名:MEI MEI,Standard Chartered Bank(Singapore)Limited,帳號0000000000號),曹珈誠再與蘇域琪互相會算收付款。 一、被告與蘇域琪在WHATSAPP群組之對話紀錄(偵卷二第241至280頁) 二、蘇域琪傳送給被告之相關對話紀錄及林尚鋒匯款明細截圖(偵卷二第146至152頁) 4 110年7月20日 「錦衣衛」連繫蘇域琪,欲將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並與蘇域琪約定以人民幣1元等於新臺幣4.37元之匯率,將新臺幣兌換為人民幣16萬元。蘇域琪聯繫被告提供匯兌後,收受新臺幣70萬800元,約定以人民幣1元等於新臺幣4.32元之匯率向被告兌換人民幣16萬元(新臺幣為69萬1200元),被告乃於110年7月20日自大陸地區王璐瑤(帳號6217***7961)、韓宗迪之帳戶(帳號6217*****3759),分別轉帳人民幣6萬元、5萬元、5萬元至「錦衣衛」、蘇域琪指示之大陸地區帳戶(戶名:何秋偉、福建省農村信用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曹珈誠再與蘇域琪互相會算收付款。 一、被告與蘇域琪在WHATSAPP群組之對話紀錄(偵卷二第282至292頁) 二、被告傳送給蘇域琪之大陸地區帳戶匯款明細截圖(偵卷二第163至1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