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73號
TPDM,112,訴,173,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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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益榮



胡家傑




曾立安



謝若妍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9
65號、110年度偵字第24780號、110年度偵字第31132號、110年
度偵字第32253號、111年度偵字第331號、111年度偵字第10083
號、111年度偵字第10084號、111年度偵字第18165號、111年度
偵緝字第1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益榮(不含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編號3)、胡家 傑、曾立安謝若妍(下合稱被告4人)所犯為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4人於準 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4人之意見後,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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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