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2628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壹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壹所示存摺及金融卡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某不詳時 、地,向某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壹所示之銀行存摺及金融卡 ,供日後竊鴿勒贖之指定帳戶之用後,再自民國(下同)92 年3 月底某日起,至93年4 月間某日止,連續在苗栗縣三義 鄉雙潭村山區架設鴿網,竊取如附表貳所示乙○○等人所有 之賽鴿,得手後利用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等人恫嚇稱 :「若要回所有賽鴿,須匯款新台幣(下同)1 千6 百元至 3 千元不等之金額,至如附表壹所示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 賽鴿殺害或留置不予放行。」等語,致鴿主均因此心生畏懼 ,紛紛匯款至其所指示之銀行帳戶內。嗣於94年1 月28日, 在台中縣潭子鄉○○路○ 段48號2 樓,因另案通緝被警查獲 後,經警發現其擁有附表壹所示之存摺及提款卡後,始發現 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46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彭玟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附表壹:
①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壹本(戶名蘇志敏,帳號000000000000 )。
②新竹國際商銀苗栗分行存款存摺壹本(戶名陳良毓,帳號0000 0000000)。
③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本(戶名蘇志敏,帳號00000000 0000)。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存款存摺壹本(戶名楊紳威,帳號 000000000000)。
⑤台灣企銀迴龍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壹本(戶名朱建綸,帳號0000 0000000)。
⑥彰化商業銀行南豐分行存款存摺壹本(戶名劉知文,帳號0000 000000)。
⑦泛亞銀行國際金融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000)。⑧新竹國際商銀金融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⑨台中企銀金融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0)。⑩土地銀行金融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0)。⑪新竹國際商銀金融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⑫台灣企銀金融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⑬臺灣銀行金融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0)。附表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