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091號
TPDM,112,聲,2091,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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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聖峰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聖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聖峰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 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 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 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抗字第1099、112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而附表編號4至8所示案件為上開案件中最後審理事 實諭知判決者,本院並為諭知附表編號4至8所示判決之法院 等節,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 聲字第1793號卷第9至31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9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4、69、7 2至73、83頁)在卷可稽,是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再者,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為附表所示判 決中首先確定之判決,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



其犯罪時間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等 情,亦經本院核閱前揭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無訛。又附表編號4至8所示罪刑雖業經本院以11 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確定,此 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然本 案聲請係增加經另案裁判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 後,聲請本院就全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非僅就已定應 執行刑確定之部分犯罪抽離而重複與他罪定應執行刑,是本 案聲請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從而,聲請人首揭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 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 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及法律規定多數拘役之應執行刑不得逾120 日之外部性界限與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暨本院於 訊問程序中詢問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 陳稱:沒有意見,請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98頁),就其 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簡聖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53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9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623號 112年度簡字第53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5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8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623號 112年度簡字第53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5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9月27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11月23日 ②111年12月8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68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68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6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3日 備註 編號4至8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8日 112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68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6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3日 備註 編號4至8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94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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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