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022號
TPDM,112,聲,2022,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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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瀚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瀚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瀚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載之犯罪日期「105年2 月25日、105年3月14日、15、20、22、26、28、29、30日、 105年4月3、8日」,應更正為「105年2月25日、105年3月14 日、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20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 月26日、105年3月28日、105年3月29日、105年3月30日、10 5年4月3日、105年4月8日」),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 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 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 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 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 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 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 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 ,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 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 5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分屬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 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 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 1至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㈡本院審酌:
 ⒈受刑人所犯各案件,其中附表編號1之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簡字第235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3至5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478號簡易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依上述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 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3 年4月(計算式:1年4月年+1年+1年=3年4月)之範圍。 ⒉考量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偽造文書、詐欺等罪, 並審酌受刑人違犯各罪之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態樣、違反 義務之嚴重性、所生危害、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及受刑人表 示案件無關聯,建請酌定2年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3頁)等 總體情狀,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3至5所 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 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朱瀚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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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