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09號
TPDM,112,聲,1509,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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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兆聖(原名王渝剴)




具 保 人 陳劭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111年度執字第67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劭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劭奕因被告王兆聖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指定保證 金2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繳納在案後,業已釋放。嗣其 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848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不服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831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等情,有臺北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存單號碼: 刑字第00000000號)及前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暨該案執行卷核



閱屬實。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 執行,另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後,亦未偕同被告到案接 受執行等情,有臺北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回證 、臺北地檢署112年6月2日北檢銘廉111年執字第6704號通知 等件附卷為憑。又被告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及函請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代為傳喚、拘提,聲請人亦未遵期到案,且均 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影本附卷為憑。 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從而,堪認被 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依法將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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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