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邱柏誠
被 告 王星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2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星翰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25號 ),經原告邱柏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