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聖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調院偵字第3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易聖綸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易聖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5月26日凌晨6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 超商松仁門市,徒手竊取門市店長唐嘉聯所管領放置在商品 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652元) ,並將附表所示之商品置於隨身攜帶之灰色手提包內得手, 未結帳即離去現場。
㈡案經唐嘉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易聖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艾永元之證述。
㈢商品交易明細。
㈣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 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所 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因沒 錢吃東西而行竊之犯罪動機,併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與情節 、竊取財物之種類及價值,暨其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大學畢業 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 7頁所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附表所示之商品均為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及數量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美式原味熱狗 1個 33元 2 三起司熱狗 1個 33元 3 黑松沙士PET2000 1瓶 50元 4 可口可樂PET2000 1瓶 60元 5 優格蔬菜棒沙拉 1個 55元 6 愛文芒果切片 1包 69元 7 OPEN小將-金鑽鳳梨切片 1包 55元 8 星宇航空-美式爆汁熱狗堡 2個 138元 9 星宇航空-烏喜炙燒雞腿丼 2個 198元 10 哈根達斯草莓覆盆子馬卡龍 1盒 129元 11 紐西蘭黃金奇異果切片 1包 69元 12 頌丹樂-泰式打拋豬肉飯 1盒 89元 13 阿奇儂X鬍子茶西瓜冰沙 1個 48元 14 GATSBY激凍噴霧(蜜桃) 1瓶 199元 15 星宇-美式紅醬BBQ肉丸餐(牛) 1盒 99元 16 哈根達斯草莓雪糕 1個 129元 17 雪肌粹酵素洗顏粉 1瓶 199元 合計 1,652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