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335號
TPDM,112,簡,3335,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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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祝常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2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祝常凱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第1行「警詢及」為贅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祝常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及給付和解金(見偵卷第99至103頁),暨衡 諸其犯罪之動機、情節、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竊得如表所示之物,固均屬被告因犯本案竊盜罪所得之 物,然業經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見偵卷 第6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及 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七、本案經檢察官張書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商品 數量 1 愛之味麥仔茶1480ml 5瓶 2 嬌生PH5.5杏仁保濕沐浴乳 750ml 1瓶 3 李施德霖全效護理漱口水 1瓶 4 嬌生嬰兒牛奶燕麥沐浴乳 750ml 1瓶 5 義美無糖黑芝麻豆奶 2000ml 1瓶 6 新東陽高粱酒原味牛肉乾 2包 7 新東陽原味牛肉乾 90g 2包 8 刷樂科研白極緻亮白牙膏 2條 9 Crest鑽感鎖白牙膏清新亮白 2條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2881號
  被   告 祝常凱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祝常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8月18日上午9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2 樓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公司)經營之大潤 發中崙店,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售如 附表所示之商品(下稱本案商品),得手後放入隨身袋子內 ,僅結帳部分商品後離去,適店員江孟惟發覺有異而上前攔 阻,並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本案商品。二、案經潤泰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祝常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江孟惟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送貨單補印資料、遭竊物 品照片等各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之本案商品,為其犯罪所得,然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後段、第5項 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書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洪培倫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 數量 價格 1 愛之味麥仔茶1480ml 5瓶 150元 2 嬌生PH5.5杏仁保濕沐浴乳 750ml 1瓶 100元 3 李施德霖全效護理漱口水 1瓶 309元 4 嬌生嬰兒牛奶燕麥沐浴乳 750ml 1瓶 172元 5 義美無糖黑芝麻豆奶 2000ml 1瓶 55元 6 新東陽高粱酒原味牛肉乾 2包 236元 7 新東陽原味牛肉乾 90g 2包 210元 8 刷樂科研白極緻亮白牙膏 2條 172元 9 Crest鑽感鎖白牙膏清新亮白 2條 340元 共計 1,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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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